電子報第十五期(93.02.02.) 92.09.18創刊 |
一、國際發展 聯盟給賭城旅館餐飲業者的律師信函指出,依據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一○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未經授權,以大於家用電視設備的螢幕同時轉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結目,尤其對於觀眾更不可以收取任何費用。對於這樣的主張,賭城旅館餐飲業者認為活動還是要辦,但換個方式。他們開始辦理退款,但取消了大螢幕的轉播,仍邀請到訪的遊客改以小螢幕電視欣賞實況轉播,因為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一○條規定所允許的家用轉播設備是對角55英吋螢幕的電視,所以這種方式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 在電台中播出音樂應該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,沒有人會有爭議,問題是,若著作權人不願意授權,或授權條件談不攏時,是不是還有其他管道呢?依據印度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,對於這種情形,著作權委員會在聽取雙方意見後,得裁定准以強制授權方式解決之。 二、時事分析 網路版大英百科全書完全沒有紙本大英百科全書的缺點。價格便宜,每年祇要八百元,不必佔太大的儲存空間,輸入關鍵字就可以快速精準地找到最新、最即時的資料。不過,負面的情形也不能視而不見。 對於盜版,除了法律的保護與道德的勸說,也涉及市場經濟運作與正版行銷管道的議題,絕不是想象中的單純。對於唱片業者而言,如何建利一個價格合理、方便欣賞音樂的管道,才是正辦;對於消費者而言,常存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,以實際的付費行動支持正版行銷,才是長遠的雙贏作法;至於盜版業者,明知會對於唱片產業造成重大損害,遏殺創作來源,卻又從中謀取鉅利,除了以法律制裁,實在沒有太大的理由寬恕。 三、著作權大哉問 股價指數是事實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依股價指數進行設計製作出之分析表,如有智慧投入而可以構成創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。 將在書店購買的正版舊書舊漫畫,既不是盜版,放置於住宅大樓管委會設立的圖書館,供住戶或任何人借閱,都不會違反著作權法。 涉及兩岸之著作權議題,基於智慧財產權屬地主義原則,在台灣地區應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,在大陸地區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,當然也要考量實際行使權利所在地之方便性與可能性。 四、曉庵隨筆 如果人家的愛情必須像手機一樣,絢麗、多功能,每隔幾個月就汰換一次,我的小海豚卻始終掛在腰際上,龐然醒目,在朋友面前使用起來,又是如此地理所當然,毫不靦腆,從不擔心趕不上流行。也許,自己對愛情的感覺也像對小海豚一般,祇要不斷地對話,需要的基本功能具備,就不求有太絢麗的外表,也不會天天注意新機種何時推出,隨時準備見異思遷。 五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第1期、第2期、第3期、第4期、第5期、第6期、第7期、第8期、第9期、第10期、第11期、第12期、第13期、第14期 ◎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
|